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2018-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日期:2022-06-25 栏目:=$bqsr[classname]?>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的受赠人【优惠内容】 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享受条件】 1.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享受条件】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四条 ...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优惠内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互市进口...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 号)第二条...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
日期:2022-06-12 栏目:=$bqsr[classname]?>